【服务介绍】
- 您可以随时随地拨打免费双语服务热线,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具有流利的中英文交流能力,会针对您的提问做出悉心的解答及协助您处理各项增值服务申请。
- 服务热线:95359转1转8
【服务介绍】
- 您如果需要医疗建议、用药咨询、慢性病建议,营养建议等,请拨打服务热线95359转1转8向我们的医疗专家进行电话医疗咨询,请注意此咨询仅为医疗建议,而非医疗诊断。
【服务介绍】
- 我们为您提供本公司直付医疗机构网络内的门诊专家预约服务,请您提前5个工作日电话拨打95359转1转8提出服务申请。
【注意事项】
(1)直付医疗机构网络门诊预约服务仅提供合作医院的国际部、特需部或VIP门诊预约,不包含普通门诊。
直付医疗机构列表可登录本公司官网https://hc.icbc-axa.com进行查询。
(2)门诊就诊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由您自行承担。
(3)预约成功后,您需按时前往就医,如需变更或取消预约,请提前3天致电95359转1转8提出申请。
【服务介绍】
- 我们为您提供本公司直付医疗机构网络内的住院特需直付服务,如果住院医疗费用在您的保障范围内,则由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与直付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注意事项】
(1)直付医疗机构网络内住院特需直付服务仅提供合作医院的国际部、特需部或VIP部的住院直付, 不包含普通病房。
直付医疗机构列表可登录本公司官网https://hc.icbc-axa.com进行查询。
(2)您在本公司直付医疗机构网络内的住院特需直付服务,需要通过我们的预授权审批,如审批未通过您需要先向医疗机构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再向我们提交事后理赔。
(3)住院特需直付服务仅针对提供超过产品免赔额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服务需求。
(4)根据您产品的保障责任您的住院特需费用要承担相应的赔付比例。
【服务介绍】
-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事故无等待期)患疾病,经条款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就诊医院属于住院垫付服务网络医院范围内的普通部,且预估住院费用需求超过您产品计划的免赔额需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申请住院垫付服务。
请点击【住院垫付服务医疗机构清单】进行查询
【服务流程】
(1)服务申请
- 关注“工银安盛人寿官微”公众号,完成高级认证后,依次点击“客户服务”-“我的理赔”-“垫付/预赔申请”,根据页面指引填写客户信息、出险信息。
- 下载“工银安盛人寿”APP,完成注册认证后,进入首页,选择“自助理赔”-“垫付/预赔申请”,根据页面指引填写客户信息、出险信息。
(2)上传资料
- 有效身份证件资料
- 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包括:病史资料、检查报告、入院记录。
- 住院费用类相关资料。包括:住院缴费凭证、预估费用证明等。
(3)住院垫付审核
您成功申请后,服务商会联系签署授权委托声明,并审核垫付资格、核定住院垫付金额。
(4)启动住院垫付服务
审核通过后,服务商将通知您本次核定的垫付金额及您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并向医院垫付住院费用。支持垫付的费用类型范围:住院押金垫付、住院费用垫付、出院结算垫付。
(5)出院理赔申请
您出院时(后),服务商协助您办理出院手续、收集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明细等,并向我公司申请理赔。
【注意事项】
(1)住院垫付仅针对超过产品免赔额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需求,且预计会由医保报销的部分不在垫付范围。
(2)对于购买了有社保版本产品,却无法通过社保进行结算的,我们最多只垫付超过产品免赔额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住院费用需求的80%。
(3)住院垫付服务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商协助您申请理赔时,需要请您配合提供及填写相关必要的资料。
(4)住院垫付服务不构成我们对于该垫付事项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也不代表我们认可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若出现垫付金额高于我们实际应赔偿金额的情况,您有义务对差额部分进行偿还。如您未偿还差额部分,将会影响您下次申请垫付服务及享受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5)请您在入院前5个工作日提出垫付服务申请。
(6)住院垫付审核不通过常见原因:投保前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住院费用未达免赔额、就诊医院不符合条款约定或不在住院垫付服务医疗机构清单范围内。
(7)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需要您自行承担。
【服务介绍】
-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不幸罹患《特定疾病列表》中的特定疾病, 我们提供重大疾病住院绿色就医通道及住院手术安排服务,请您提前5个工作日电话拨打95359转1转8提出服务申请,将为您优先安排全国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客户就医效率及就医体验。
- 请点击【特定疾病列表】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1)根据您提供的医院科室开具的住院单并提交相关资料,明确住院及手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入院通知书/手术通知单、门诊病历、血液检测报告、CT报告、MRI报告或病理报告等。)后经我们审核通过安排服务,本服务不可指定医院及医生。
(2)本服务所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床位费等)需由您自行承担。
【服务介绍】
-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不幸罹患《特定疾病列表》中的特定疾病,在已经获得诊断(第一医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您提供的完整医疗资料,我们为您提供国内医疗专家的第二诊疗意见,帮助您获取更权威的医疗建议。请您提前5个工作日电话拨打95359转1转8提出服务申请。
- 请点击【特定疾病列表】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 本服务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商协助您安排服务,需要请您配合提供及填写相关必要的资料。
【服务介绍】
-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不幸罹患恶性肿瘤及罕见病,根据您提供的病历资料、病理报告、药品处方等资料,我们为您提供保险产品保障的【特定药品清单】内院外药品的配送服务,包括协助预约购药、药品直付、到店取药、送药上门等服务。
- 请点击【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罕见病特定药品清单】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1)本服务在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首次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罕见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备齐相关资料提出服务申请,您可以通过工银安盛人寿官微、工银安盛APP或电话拨打95359转1转8提出服务申请。
(2)本服务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罕见病的特定药品处方必须是符合条款约定的就诊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3)本服务需要通过本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药品配送范围仅限中国大陆地区。
(4)本服务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商协助您安排服务,需要请您配合提供及填写相关必要的资料。
- 本服务可能因服务商合作药房断货,或因国家法令、政策变化导致药品无法配送等情况。
- 请点击【服务商合作药房清单】进行查询
1.我们对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过程和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服务由我们的第三方服务商为您提供,若您在接受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过程中遇到争议或纠纷,将由该服务合作机构负责处理,我们会尽力协调解决,但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服务内容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服务是否实施与理赔结论无直接关联。
4.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医疗服务环境等情况动态优化、调整服务有关条款,并保留对本服务所有细则的解释、服务内容的变更等权利。
5.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群体性安全事件、突发医疗事件、重大疫情等)导致不能落实服务的,我们免责并保留您的服务权益。
6.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本公司及第三方服务商可能会就您申请的服务向您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及医疗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理报告、检查报告、影像检查资料以及手术记录,您有权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但本公司不承担由信息不全导致的损失。
1.本服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等待期满后生效
2.本服务的使用对象仅限被保险人,简称“您”。
3.本服务覆盖的罹患疾病种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不含保险合同除外的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29. 恶性肿瘤——轻度 |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85.范可尼综合征 |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30.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58.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86.肺孢子菌肺炎 |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1.系统性硬皮病 | 59.严重心肌炎 | 87.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 32.严重多发性硬化 | 60.埃博拉病毒感染 | 88.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 33.颅脑手术 | 61.肾髓质囊性病 | 89.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 34.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62.脊柱裂 | 90.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 |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35.严重心肌病 | 63.重症手足口病 | 91.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36.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64.严重川崎病 | 92.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37.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65.肺源性心脏病 | 93.严重面部烧伤 |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3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66.肺淋巴管肌瘤病 | 94.严重亚历山大病 |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39.严重冠心病 | 67.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95.心脏粘液瘤 |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4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 68.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 96.Brugada综合征 |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41.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69.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97.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42.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70.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98.神经白塞病 |
15.瘫痪——永久完全 | 43.脊髓灰质炎 | 71.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99.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 44.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72.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10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45.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 73.嗜铬细胞瘤 | 101.席汉氏综合征 |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4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74.严重瑞氏综合征 | 102.脑型疟疾 |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47.严重哮喘 | 7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103.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4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76.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104.闭锁综合征 |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49.植物人 | 77.肝豆状核变性 | 105.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50.主动脉夹层血肿 | 78.严重癫痫 | 106.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 5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79.艾森门格综合征 | 107.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2.胰腺移植 | 80.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108.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 5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81.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109.严重肺结节病 |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 54.严重克雅氏病 | 82.失去一肢及一眼 | 110.室壁瘤切除手术 |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 55.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83.大面积植皮手术 | 111.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84.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上述(1)至(29)种特定疾病(包括手术)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